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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盗窃案)_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湘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阴检一部刑诉〔2020〕13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23211977********,汉族,初中文化,务农,湖南省益阳市赫山区人,住益阳市赫山区**乡**村**组。2007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2018年7月9日因犯盗窃罪被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9年8月5日因犯盗窃罪被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三千元。因涉嫌盗窃罪,2020年9月17日被湘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湘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湘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22日下午,被告人汤某某伙同彭某某(在逃)驾驶一台男式摩托车来到湘阴县**镇**区**所前,由汤某某骑车在大门口望风,彭某某进入院子内盗得失主熊某某的一台女式豪爵牌摩托车。经鉴定,该摩托车价格认定为3000元。

2020年9月22日汤某某被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等书证;2. 证人易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熊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6.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在共同犯罪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应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湘阴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莹

检察官助理:龚煌

2020年11月19日 

附件:1.被告人汤某某羁押于湘阴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  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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