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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盗窃案)_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岸检一部刑诉〔2020〕1092号

被告人汤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021986********,汉族,大专文化,武汉市**集团员工,户籍地为武汉市江岸区**路**号**栋**单元**楼**号。因本案于2020年8月2日被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盗窃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2020年8月7日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批准逮捕,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于次日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江岸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1日至2020年8月1日,被告人汤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盒马鲜生**店自助收银处,多次采取不扫码付款的方式盗走店内商品,所盗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351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2020年7月11日16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盒马鲜生**店自助收银处,故意将所选购的店内商品自嗨锅麻辣肥牛自热火锅1盒不予扫码付款,将商品盗走。经鉴定,该商品价值人民币38.20元。

2020年7月12日17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盒马鲜生**店自助收银处,故意将所选购的店内商品菲诺纯椰汁植物蛋白饮料1袋、佳沃蓝莓1盒、民维大牧汗精制羊肉片1袋、简爱酸奶滑滑1组不予扫码付款,将商品盗走。经鉴定,上述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60.50元。

2020年7月18日20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盒马鲜生**店自助收银处,故意将所选购的店内商品简爱身体知道LGG益生菌酸奶1套、海底捞脆爽牛肚自煮火锅套餐1盒不予扫码付款,将商品盗走。经鉴定,上述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74.70元。

2020年7月26日20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盒马鲜生**店自助收银处,故意将所选购的店内商品统一小茗同学冷泡青柠红茶1瓶、冰雪奇缘贩卖机糖果1瓶、冰雪奇缘手机糖果1个不予扫码付款,将商品盗走。经鉴定,上述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48.90元。

2020年8月1日19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武汉市江岸区**盒马鲜生**店自助收银处,故意将所选购的店内商品鲜活鲍鱼10只、和路雪可爱多迷你甜筒冰淇淋(香草味+巧克力味)2盒、和路雪可爱多迷你甜筒冰淇淋(蓝莓味+草莓味)1盒、海天鲜味生抽1瓶、百吉福棒棒奶酪1袋、妙可蓝多奶酪棒果果蔬1袋不予扫码付款,欲将商品盗走。汤某某携带上述商品离开该店时,被现场工作人员发现并抓获。经鉴定,上述商品价值共计人民币128.70元。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的家属将汤某某所盗商品进行了补单,并取得了盒马鲜生**店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破案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前科情况说明、行政处罚决定书、证据保全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接处警信息表、报案材料、被盗商品明细表及商品照片、湖北增值税普通发票、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价格认定结论书;5.检查笔录;6.作案视频、讯问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公私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汤某某具有全部退赔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的情节,建议对其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莉

2020年11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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