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汤某某盗窃案)_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南检刑诉〔2020〕501号

被告人汤某某,女,197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1001972********,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南山区**道**号**,住湖北省荆州市沙洋县**房,无业。因盗窃嫌疑,于2019年11月18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南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3月3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4日6时39分,被告人汤某某进入其已离职的深圳市南山区**健康管理中心**美容院(位于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十一道熙湾俊庭南**),盗走联想牌笔记本一部、苹果牌平板电脑一部、化妆品若干。经鉴定,被盗联想牌笔记本价值人民币400元,苹果牌平板电脑价值人民币2287.12元,萃丽莹润化妆水价值人民币491元,共计人民币3178元。2019年11月17日,被告人汤某某在湖北省荆州市沙洋县老中医宿舍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被告人佩戴口罩实物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身份信息、抓获经过、营业执照、发票、扣押清单、研判报告、情况说明、住宿登记信息等;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黄某甲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乙的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深圳市价格认证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7.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黄某乙、黄某甲的辨认笔录、现场勘查笔录;8.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视频监控录像及截图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倩

2020年4月22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深圳市南山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