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灌检四部刑诉〔2020〕22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41990********,汉族,小学,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灌南县,住**镇**村**组**号。被告人汤某某曾因盗窃,于2019年7月1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决定行政拘留九日;因盗窃,于2019年9月14日被苏州市公安局苏州高新区分局决定行政拘留六日; 因盗窃,于2019年10月7日被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决定行政拘留七日; 因犯盗窃罪,于2020年3月26日被江苏省宝应县人民检察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二千元。被告人汤某某现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5日被灌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9日转监视居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8月一天,被告人汤某某第一次至灌南县新安镇人和之家小区工地,盗得工地废钢筋75斤,经鉴定,财物价值人民币75元。
2、2020年8月一天,被告人汤某某第二次至灌南县新安镇人和之家小区工地,盗得工地废钢筋50斤,经鉴定,财物价值人民币50元。
3、2020年8月一天,被告人汤某某第三次至灌南县新安镇人和之家小区工地,盗得工地废钢筋101斤,经鉴定,财物价值人民币101元。
4、2020年8月一天,被告人汤某某第四次至灌南县新安镇人和之家小区工地盗得废钢筋70斤,因被工地工作人员王南华发现,被告人汤某某丢弃钢筋后逃跑。
5、2020年8月11日,被告人汤某某至灌南县新安镇凤凰东郡售楼处实施盗窃,窃得手机一部,后因未盗窃到有价值财物而心生不满,遂点火将售楼处的窗帘、空调等物品烧毁。经鉴定,手机价值人民币40元。
6、2020年8月13日,被告人汤某某在灌南县新安镇盛世华城东大门,采取推车盗车的方式盗走被害人刘某某小鸟牌电动自行车一辆,经鉴定,财物价值人民币1370元。
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在实施第四起盗窃过程中, 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瑞涛
检察官助理:胡倩
2020年10月28日
附:1.被告人汤某某现监视居住于其住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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