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本案由泗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告知被告人汤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高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汤某某,听取了被告人汤某某及其值班律师潘婷、被害人高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16日至19日,被告人汤某某在泗洪县**镇**村**场工作时,趁工地下班无人之际,先后四次盗窃工地上钢板共计567斤并出售,非法获利400余元。经鉴定,被盗钢板价值人民币1168.02元。
另查明,被告人汤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在本案侦查阶段,被告人汤某某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获得对方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泗洪县公安局出具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 证人王某某、姚某某等人的证言;
3. 被害人高某某的陈述;
4. 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 泗洪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
6. 泗洪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
7. 泗洪县公安局调取的监控视频。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张耀阳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住所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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