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株石检一部刑诉〔2020〕14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2271985********,汉族,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万载县,住**镇**村**坊组**号。于2011年10月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2012年4月因盗窃罪被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2013年2月因犯盗窃罪被株洲市芦淞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4年7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南昌西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2015年9月18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新余渝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五百元,2019年6月10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西省万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七千元。2020年3月12日刑期届满。2020年7月14日因犯盗窃罪被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千元,2020年9月26日由湘潭市看守所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经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决定,于2020年9月26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0月19日被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逮捕。现羁押在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本案由株洲市公安局石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犯罪嫌疑人汤某某于2018年12月21日下午,在株洲市石峰区美美网吧趁受害人谭某某睡觉时在电脑桌上盗窃蓝色华为手机一台,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为1200元;于2020年3月30日凌晨四五点,在株洲市石峰区石峰公园对面木偶网吧趁受害人陈某某不注意在电脑桌上盗窃黑色OPPO手机一台,经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为325元。两台手机总价值1525元。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其犯罪事实,认罪认罚,于2020年11月30日签具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1)户籍信息;报、受案材料及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前科材料;2、被害人谭某某、陈某某陈述;3.被告人汤某某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5、株洲市石峰区价格认证中心株石价定[2020]63号价格认定结论书;6、认罪认罚具结书。
以上证据收集合法,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株洲市石峰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津梁
检察官助理:詹悦
2020年11月30日
附件:1、被告人现押于株洲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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