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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盗窃案)_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新检刑一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241971********,汉族,文盲,无业,住江苏省睢宁县**镇**村**号。被告人汤某某曾因盗窃,于2007年4月11日被睢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又因盗窃,于2011年6月30日被睢宁县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又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3月30日被睢宁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14日被新沂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新沂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汤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汤某某,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日至3日间, 在新沂市**镇**村、**村等地,被告人汤某某伙同魏某某(另案处理)携带渔网、口袋等作案工具,多次盗窃村民家家禽,涉案价值合计达人民币3229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汤某某及魏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新沂市**镇**村徐某某家附近,将徐某某散养在家门前的12只草鸡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草鸡价值人民币753元。

2、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汤某某及魏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新沂市**镇**村**组蔡某某家东侧,将蔡某某散养在外的5只草鸡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草鸡价值人民币252元。

3、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汤某某及魏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新沂市**镇**村**组张某甲家附近,将张某甲散养在外的4只草鸡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草鸡价值人民币274元。

4、2020年1月2日,被告人汤某某及魏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新沂市**镇**村**组陈某某家附近,将陈某某散养在外的3只草鸡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草鸡价值人民币175元。

5、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汤某某及魏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新沂市**镇**村**组张某乙家门前,将张某乙散养在门外的18只草鸡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草鸡价值1438元。

6、2020年1月3日,被告人汤某某及魏某某驾驶摩托车窜至新沂市**镇**村王某某家附近,将王某某散养在门外的4只草鸡盗走。经新沂市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草鸡价值人民币337元。

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某、张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

4、新沂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的行为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系共同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新沂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然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在居所候审;

2、公安侦查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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