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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盗窃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1236号 

被告人汤某某(自报),男, 197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251975********,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地湖南省衡阳市常宁市**镇*村**组。曾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4月6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6年5月22日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8月16日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2019年1月24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22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29日早上,被告人汤某某伙同一名男子(在逃)去到本市寮步镇**村**巷**号将被害人李某某的一辆台铃牌电动三轮车(价值1761.8元)及车上一个博世电钻(价值360元)盗走。盗得财物后,汤某某骑盗得的电动三轮车逃离现场途径本市茶山镇温增大桥往茶山方向路段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缴获被盗财物,后发还给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赃物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害人李某某的陈述,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伟强

2020年4月16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一份。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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