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雨检一部刑诉〔2020〕Z38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3196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安徽省无为县,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无为县**镇**行政村**自然村**号,现住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室。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23日被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于同年12月8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马鞍山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1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1日下午17时许,被告人汤某某至本市开发区**公司**部找其爱人方某某时,在一楼大厅发现柜台左侧储物柜未上锁,遂将储物柜内一部手机窃走后离开。将手机以800元的价格销售给湖东路陈某某经营的**电子手机店。经马鞍山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本案被盗手机价值人民币3767元。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汤某某主动至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主动退还陈某某800元,取回被盗手机,并由公安机关将被盗手机发还给被害人施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查询证明、发还清单、接受证据清单、情况说明等;
2.证人方某某、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施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价格认定结论书;
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价值人民币3767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马鞍山市雨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晶晶
2020年12月8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村**栋**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书证1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听取被害人意见表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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