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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盗窃案)_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瑶检刑诉〔2020〕4540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4199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越西县**镇**村**组**号。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7年10月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刑事拘留;因盗窃于2018年4月23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新站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盗窃于2018年8月30日被合肥市公安局瑶海分局行政拘留十三日;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7月9日被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因盗窃于2020年1月17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庐阳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合肥市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通过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凌晨3时许,被告人汤某某至合肥市瑶海区**路**小区**栋**单元楼下,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采用撬别的方法,将被害人徐某某停放在此的一辆蓝灰色“逸翔”牌电动车盗走后逃离现场。经鉴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215元。案发后公安机关将该车追回并返还给被害人。

2020年7月31日,被告人汤某某被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受案登记表、报案单、归案经过、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接受证据清单;

2.证人左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

6.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2215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方霞

检察官助理:雷晓燕

2020年11月4日

附件:1.被告人现监视居住,联系方式:152156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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