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内东区检一部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02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四川省内江市市中区**巷**号附**号。2007年1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内江市市中区人民法院判处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2008年1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9月27日被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内江市公安局东兴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4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简化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2月11日下午,被告人汤某某窜至内江市东兴区天河街“月亮社区”**单元**楼**号,采用技术开锁的方式进入被害人黄某某家中,盗窃笔记本电脑一台和手机一部,其中被盗手机经鉴定价值2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黄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5.现勘笔录、图、照片和辨认笔录、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抓获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且认罪认罚,有前科,未退赔,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适用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翼擎
2020年5月6日
附: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1518213****)。
2.案卷2册、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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