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崇检刑诉〔2021〕1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2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30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崇明区**镇**路**号**室,暂住上海市崇明区**镇**村**号。2013年11月因犯诈骗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5年8月因犯诈骗罪被崇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6年8月因诈骗行为被崇明县公安局处行政拘留十五日;2017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19年8月因犯盗窃罪、诈骗罪被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2020年7月因犯盗窃罪被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11月25日因涉嫌盗窃罪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刑事拘留,次日延长刑事拘留至七日,2020年12月4日经本院批准并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崇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1年1月15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1月25日11时25分许,被告人汤某某至上海市崇明区**镇**路**号门口,趁无人注意之机,窃走被害人周某某停放在此价值人民币880元的红色乐跑牌电动自行车一辆。后销赃得款人民币400元。
同日,民警依法传唤被告人汤某某,其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盗窃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1.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汤某某已达完全负刑事责任的年龄及其前科劣迹情况。
2.受案登记表、案发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经过,被告人的确定及到案后的供述情况。
3.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红色乐跑牌两轮电动车一辆价值人民币880元。
4.调取证据清单、发还物品清单,证实民警从证据持有人薛某某处调取红色乐跑牌电瓶车一辆,后发还给被害人周某某。
5.光盘一张,证实被告人汤某某的盗窃过程。
6.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实2020年11月25日11时20分许,其将一辆红色乐跑牌电瓶车停放在西门路236号门口,5分钟后从其店里出来就发现电瓶车不见了,其就报警。
7.证人薛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实2020年11月25日11时45分许,一男子与其在微信语音中联系,要卖一辆电动自行车给其。后其与该男子在海岛星城门口碰头,该男子将一辆红色电动自行车以人民币400元价格卖给其,下午其觉得不对劲就将电动车骑至城桥派出所。经辨认,该男子系被告人汤某某。
8.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证实其对上述盗窃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某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此致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姜媛媛
2021年1月18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羁押于崇明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5.《赃证物品清单》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
第六十七条……
……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就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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