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晋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晋检一部刑诉〔2019〕97号
被告人汤苏军汤某某,男,1978年12月5日197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2011978120548763622011978********,汉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宜春市袁州区**镇**路**号,现住晋江市**镇**工业区**食品器具厂员工宿舍。因盗窃,于2019年10月19日被晋江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四天。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31日被晋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1月6日晋江市公安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19年11月29日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晋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苏军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8日18时许,被告人汤苏军汤某某到晋江市安海镇晋江市**镇大润发超市门口广场停车场,盗走被害人郭东升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晋江市**镇一辆价值人民币3224元的“爱玛”牌电动两郭某某轮轻便摩托车。
2019年10月19日,被告人汤苏军汤某某在安海镇前埔工业区心焙食品器具厂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公安机关赃物追回发还被害人。
被告人汤苏军汤某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的爱玛牌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
2.书证:晋江市公安局出具的破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清单、被害人提供的车辆合格证、购车发票等;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郭东升郭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苏军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鉴定意见:晋江市价格认定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辨认笔录:被害人、被告人辨认现场的辨认笔录;
8.电子数据:盗窃现场的监控截图。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苏军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苏军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犯罪嫌疑人汤苏军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汤苏军汤某某在拘役一个月至三个月的幅度内判处刑罚,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建安
2019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汤苏军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光盘4张。
3.证人名单一份。
4.认罪认罚材料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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