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一部刑诉〔2020〕493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怀远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镇**村**组**号,身份证号3403211992********。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9月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犯盗窃罪,于2016年6月27日被蚌埠市龙子湖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于2016年10月27日刑满释放;因盗窃,于2020年8月18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八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9月9日被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9月23日被我院批准逮捕,同日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于2020年10月28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听取了被害人意见,听取了值班律师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13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蚌埠**中学东边巷道内,将受害人周某某停放在巷道内的一辆黑色橘色相间的捷安特牌自行车盗走。2020年9月16日,经蚌埠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价格鉴定,被盗的自行车价格为人民币1300元。
另查明,被告人汤某某于2020年9月8日23时30分许在本市**路**酒店附近被抓获归案,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被盗自行车已由公安机关追回并发还被害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归案经过、户籍证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发还清单、案件照片、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病历、入所健康体检表;
2.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曾因盗窃受过刑事和行政处罚,又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达到数额较大标准,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故意犯罪,系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曹缙
2020年11月11日
附: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蚌埠市看守所;
2.案件卷宗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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