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沭检一部刑诉〔2020〕968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038221965********,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江苏省灌南县**镇**村**组**号。被告人汤某某曾因赌博,于2004年3月7日被张家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七日;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10月25日被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被告人汤某某现因涉嫌盗窃罪、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8月2日被沭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4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沭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盗窃罪、强制猥亵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汤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赵某某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汤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汤景辉和赵某某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30日23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通过翻墙入院的方式进入沭阳县**镇**村赵某某家欲实施盗窃,因发现赵某某家中有人后翻墙逃离;
2020年7月31日凌晨,被告人汤某某通过钻窗入室的方式进入沭阳县**镇**村严某某家欲实施盗窃,后至严某某家二楼发现正在熟睡的薛某某(2005年12月20日生),遂产生摸薛某某胸部的想法,随后采用掐脖等方式防止薛某某喊叫欲进行猥亵,薛某某因被掐挣扎呼救被严某某听到,后被告人汤某某逃跑。经鉴定,薛某某遭掐颈并出现窒息征象构成轻伤二级。
2020年8月2日,被告人汤某某在灌南县家中被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沭阳县公安局调取的户籍证明、制作的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沙某某、汪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严某某、薛某某陈述;
4.被告人汤某某供述和辩解;
5.沭阳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意见;
6.沭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勘查、检查、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入户盗窃,以暴力方法强制猥亵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强制猥亵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一人犯数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应当实行数罪并罚。被告人汤某某已经着手实行强制猥亵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沭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涛
2020年11月6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沭阳县看守所;
2.卷宗材料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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