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唐丰检一部刑诉〔2020〕242号
被告人汤某某,曾用名汤某甲,男性,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2051968********,汉族,高中文化,群众,户籍及现住址河北省唐山市开平区**路。2020年8月10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丰南区公安局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丰南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0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近亲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19日9时15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驾驶“解放”牌冀******号轻型普通货车沿于唐线由北向南行驶至丰南区一工厂门口处时,车辆失控与沿于唐线由南向北行驶张某某驾驶的冀******号、冀*****挂号重型自卸半挂车相撞,后又与沿于唐线由北向南行驶齐某某驾驶的电动三轮车相撞,造成汤某某受伤、齐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车辆受损的重大交通事故。经公安交警部门认定,被告人汤某某负事故的主要责任。
肇事后被告人汤某某被救护车拉到医院抢救,后经口头传唤主动到交警部门接受处理,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取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汤某某的人员信息、到案经过、协议书、谅解书等书证;
证人张某某、齐某甲的证言;
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唐山宏基司法鉴定中心血液酒精检测鉴定意见书、天津迪安司法鉴定中心毒物鉴定意见书、新疆华通交通事故物证司法鉴定意见书;
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
6.丰南区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室车辆痕迹检验报告、法医损伤检验报告,丰南区公安交通警察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辆,造成一人死亡的重大交通事故,且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予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唐山市丰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少春
2021年1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于住所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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