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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污染环境案)_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花检四部刑诉〔2020〕Z122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8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82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村三队**七巷14号因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6月2日经院批准,被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花都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污染环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3日,被告人汤某某伙同“阿尧”(另案处理)租用挖掘机和聘请工人在广州市花都区******东侧一山坡上开始挖坑,准备在该处非法倾倒、处置废铝灰。被告人汤某某负责处理废铝灰的场地和联系挖掘机,“阿尧”负责联系废铝灰提供方、运送车辆和挖掘机驾驶员。2020年4月26日16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在现场正准备倾倒一车废铝灰,被当场抓获。案发现场有一个L型土坑(横长约4米、宽约1米、深约1.5米,竖长约6米、宽约3米、深约1.5米)且已填入大量废铝灰,以及一台装载25.05吨废铝灰的红色解放牌大货车。后经称重,涉案废铝灰总重量达164.71吨。经鉴定,上述废铝灰属于危险废物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国家规定,倾倒有毒物质,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城洲

2020年8月5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花都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5册

3.证据目录和证人名单各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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