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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敲诈勒索案)_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62号

被告人汤某某,绰号“**”,男,197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1251972********,汉族,中专文化程度,中共党员,**村党总支部副书记**村村民委员会委员、**村经济联社副社长,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州市黄埔区******号。2019年2月22日因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3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逮捕。2019年5月23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一个月。2019年6月24日,经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羁押期限个月。2019年11月26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被害人何某甲、何某乙承包了位于本市黄埔区汤村的广州**有限公司用地范围内的鱼塘清表工程,被告人汤某某得知被害人何某甲、何某乙向同案人吴某某(另案处理)支付了现金人民币20000元作为“保护费”后,同样以阻挠施工作为威胁向被害人何某甲、何某乙索要“保护费”,迫使被害人何某乙向其支付了现金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2月22日,民警在被告人汤某某位于本市黄埔区**村**街**号的住处将其抓获。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汤某某向被害人何某甲、何某乙退赃人民币20000元,并获得被害人何某甲、何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何某甲、何某乙的陈述;3.现场照片;4.辨认笔录;5.《谅解书》等书证;6.受立破案及归案经过;7.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思竹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298****;保证人何某某,联系电话1591425****。

2.本案案卷材料共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证据开示表》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 本案扣押的涉案物品、查封的车辆房产及冻结的资金(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查封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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