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62号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敲诈勒索罪、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的意见。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下半年,被害人何某甲、何某乙承包了位于本市黄埔区汤村的广州**有限公司用地范围内的鱼塘清表工程,被告人汤某某得知被害人何某甲、何某乙向同案人吴某某(另案处理)支付了现金人民币20000元作为“保护费”后,同样以阻挠施工作为威胁向被害人何某甲、何某乙索要“保护费”,迫使被害人何某乙向其支付了现金人民币20000元。
2019年2月22日,民警在被告人汤某某位于本市黄埔区**村**街**号的住处将其抓获。
2019年10月9日,被告人汤某某向被害人何某甲、何某乙退赃人民币20000元,并获得被害人何某甲、何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2.被害人何某甲、何某乙的陈述;3.现场照片;4.辨认笔录;5.《谅解书》等书证;6.受立破案及归案经过;7.户籍材料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思竹
2020年4月29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80298****;保证人何某某,联系电话1591425****。
2.本案案卷材料共6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及《证据开示表》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 本案扣押的涉案物品、查封的车辆房产及冻结的资金(详见《扣押物品清单》、《查封清单》、《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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