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云检二部刑诉〔2020〕Z106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11198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为广东省广州市白某某**街**号。因本案于2020年5月7日被刑事拘留,6月1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6月12日批准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8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9月底始,被告人汤某某在本市白某某太和镇米龙上南村江西饭店附近,通过威胁的手段,多次向在上址附近从事卖淫活动的张某某、庞某某、李某某等人收取保护费,要求每人每天固定向其交纳100元,同年12月6日20时,张某某、庞某某、李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汤某某向上述三人收取的保护费共计人民币182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等物证;
2.到案经过、扣押清单、现场照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陈某某、吕某某、涂某某等人的证言;
4.被害人张某某、庞某某、李某某的陈述;
5.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6.电子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多次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汤某某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汤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汤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州市白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芳敏
2020年8月18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羁押在广州市白某某看守所。
2.本案卷宗材料共六册及光盘资料十二张。
3.缴获的iPhone7 plus手机1台、华为CUN-ALoo 手机1台,现存放在广州市公安局白某某分局,建议依法判处没收。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本案为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案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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