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武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武检一部刑诉〔2021〕10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723199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住浙江省武义县**街道**号,因本案,于2020年11月5日被武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武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1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0日,被告人汤某某在武义县熟溪街道茶城体育场与陈某某、顾某某、徐某甲、童某某、徐某乙等人打篮球,童某某与顾某某发生冲突,后童某某、徐某乙、徐某甲追打围殴顾某某,期间被害人陈某某追过去想帮顾某某,汤某某见陈某某追向顾某某便误以为陈某某也是上去殴打顾某某。汤某某就拉住陈某某,朝他面部鼻子位置打了两拳,导致陈某某鼻子受伤。2020年10月29日经武义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的损伤程度已达轻伤二级。
2021年1月13日被告人汤某某与陈某某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取了陈某某的谅解。
2020年11月4日被告人汤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信息、归案经过、病历资料、收条、谅解书等;
2.证人证言:证人童某某 、徐某甲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
6.现场勘查笔录、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朱美仙
(院印)
2021年1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7*******.
2.《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3.《量刑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