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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故意伤害案)_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凤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凤检一部刑诉〔2020〕30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9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35221995********,汉族,小学文化,广东**建材基地务工,户籍所在地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住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委会**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凤某某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9月24日被凤某某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故意伤害罪,经凤某某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14日被凤某某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无前科。

本案由凤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20年10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1日晚,被害人李某甲和朋友李某乙、王某某到 “**小吃店”吃东西,12日凌晨1时许,李某甲看到李某丙和被告人汤某某也来到“**小吃店”,李某甲心生醋意,认为李某丙欺骗自己,就把李某丙拉着质问,汤某某看见二人拉扯就把李某甲脖子搂着将其拉倒。李某甲和汤某某随即发生争执并动手殴打对方。李某乙、王某某见状前来帮忙,并动手将汤某某打倒。李某丙用身体挡住汤某某,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用拳脚殴打李某丙和汤某某。后来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停止殴打行为,李某丙、汤某某离开烧烤摊。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遂追赶二人致**大桥,李某甲和李某丙再次发生争执,李某甲打了李某丙两个嘴巴,汤某某等人上去拉劝后各自离开。

半个小时候,汤某某、李某丙回来到“**小吃店”准备为之前点的烧烤付款,看见李某甲、李某乙、王某某坐在烧烤摊里面,二人在烧烤店外等候,打算等李某甲等人离开后再进入烧烤摊。李某甲联系朋友到**酒吧喝酒,从“**小吃店”出来门口时,再次看到汤某某、李某丙。李某甲再次去质问李某丙,并和李某丙发生争执,汤某某见李某甲又要打李某丙,担心自己又会被打,随即从包里拿出白天购买的菜刀将李某甲砍伤。经凤某某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甲伤情为轻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6.鉴定意见;7.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1人轻伤,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被告人汤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凤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亚娟

                                                                                      2020年11月13日

                                     

附件: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住址:云南省临沧市凤某某**镇**村委会**组**号,电话:1512645****。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有关涉案物品菜刀一把,随案移送。

    4.被害人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状1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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