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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_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蚌山检刑诉〔2017〕339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3111979********,汉族,中专文化,**小学老师,住安徽省蚌埠市**区**路**号**园**栋**单元**号(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乡**村**号),曾因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09年5月19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等;曾因犯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13年9月17日被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5月6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017年5月23日被蚌埠市公安局蚌山分局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蚌埠市公安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7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8月4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9月2日晚10时许,被告人汤某某与被害人刘某某在**路北**排挡门口吃饭期间,汤某某因此前与刘某某有经济纠纷等琐事持铁凳将刘某某打伤。经蚌埠市公安局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刘某某左手中指近节指骨粉碎性骨折的损伤程度为轻伤二级。

另查,2017年5月10日被害人刘某某与汤某某妻子李某某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李某某以主动放弃债权的方式取得了被害人刘某某对被告人汤某某的谅解。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抓获经过、户籍信息表、入所健康体检表、(2013)蚌山刑初字第216号刑事判决书、现场示意图及照片、住院病历、刑事和解协议书、谅解书;

2.被害人刘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鉴定意见通知书;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及监控视频截图。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蚌埠市蚌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 董艳

2017年8月8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_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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