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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故意伤害案)(公开版)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昭检诉刑诉〔2020〕1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4241985********,汉族,初中文化,住**镇**村**组**号。因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19年8月24日被昭平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经昭平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昭平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昭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故意伤害罪,于2020年1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9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6年5月1日21时30分,昭平县上岸村的黄某甲等人到昭平县城凉亭坡卖宝石,当行至凉亭坡脚左边人行道时,黄某甲与大壮村村民黄五弟(另案处理)等人中的一人碰撞而发生口角并相互扭打。争打平息后,黄五弟等人便纠集被告人汤某某、李某某(另案自理)等10多人持刀到凉亭坡路段,**村人,当黄某甲等人从宝石店出来后,被告人汤某某等人将他们围住并大打出手,致使黄某某等人被捅伤、砍伤,黄某某被打伤后送县医院抢救无效于次日凌晨死亡。经法医鉴定,肖某某的伤构成重伤,黄某甲、黄某丁、蔡某某三人的伤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书证: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黄某甲、蔡某某、黄某丁、肖超天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鉴定意见:伤情鉴定意见;7、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伙同他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三人轻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昭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朝新

2020年3月30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在昭平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伍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量刑建议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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