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常检二部刑诉〔2020〕100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821994********,汉族,初中文化,原系苏州市**商贸有限公司业务员,住江苏省淮安市淮安区**乡**村**组**号。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4日被常熟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7月6日经常熟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9月3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10月15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常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汤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已告知被害单位权利并听取意见,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汤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至2019年年底,被告人汤某某在苏州市**商贸有限公司担任业务员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取客户货款不上缴公司,挪用该公司资金合计人民币22万余元,用于打赏主播及生活消费等,至今无法归还上述款项。
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4日,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同意量刑建议和程序适用,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劳动合同、销售单等;
2.证人袁某某、缪某某、沈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单位代表顾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常熟市公安局调取的电子勘验检查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邢桂霞
检察官助理:李 雪
2020年12月7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常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6册;
3.涉案手机1部暂扣于常熟市公安局;《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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