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庐江检二部刑诉〔2020〕1866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庐江县**镇**组,住安徽省庐江县**镇**小区。因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6月9日被庐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庐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挪用资金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于2020年9月17日告知了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8月6日至同年9月1日)。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5月28日,安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公司”)与湖南**建设集团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乙公司”)签订《脚手架工程分包合同》,由*甲公司负责庐江县汤池镇东安置房工程的脚手架搭建工作,被告人汤某某作为*甲公司的代表,负责公司业务开展和工程款结算。2017年6月4日,*乙公司向汤某某支付工程款55万元,汤某某截留6万元后,将剩余49万元上交*甲公司。2017年7月3日、2018年2月13日、2019年1月31日*乙公司陆续向汤某某支付工程款3万元、28.7万元、6万元,其予以全部截留。汤某某共计挪用*甲公司资金43.7万元。
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将截留的43.7万元退还给*甲公司,并取得了*甲公司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到案经过、控告状、营业执照、脚手架工程分包合同、安徽**有限公司对账明细、单据报销封面及收据、*乙公司汤池安置房工地脚手架班组结算表、欠条、承诺、收据、交易明细、股权转让协议书、转账业务回执、银行交易记录、个人账户明细信息、刑事谅解书;2.证人宁某某、褚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资金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其主动退赃,并取得被害方谅解,可酌情从宽处罚。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可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庐江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德胜
2020年9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在其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86528****。
2.案卷材料四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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