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巢检检一刑诉〔2020〕Z425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6011968********,汉族,初中文化,个体经营,群众,河北省廊坊市人,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廊坊市固安县永康路**小区**期**号楼**单元**室,住安徽省巢湖市**镇**村委**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被巢湖市公安局决定取保候审,同年11月9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巢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1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当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8日至22日,被告人汤某某在**镇**村委**村程某某家中开设赌场,为参赌人员韦某某、张某某等人提供赌具以“斗牛”方式进行赌博,并在赌场上抽头营利人民币七千余元。
2020年2月28日,被告人汤某某在巢湖市柘皋镇大塘村委会金冲自然村12号其自己家中被巢湖市公安局民警书面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合肥市常住人口信息表、到案经过、前科情况查询证明等书证;
2.证人洪某某、韦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现场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予以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七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巢湖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建设
检察官助理:王劲
2020年12月1日
附件: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居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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