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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寻衅滋事案)_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检一部刑诉〔2020〕220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91981********,汉族,初中文化,安宁市**烟酒副食品店个体工商户,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余干县**路**号,现住址:安宁市**路***烟酒店。因犯抢劫罪于2003年1月17日因犯抢劫罪被浙江省温州市瓯海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2011年7月21日执行刑满从江西省洪城监狱释放。2020年5月13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3日被执行逮捕,2020年8月14日因患病不适宜继续羁押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安宁市公安局连然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7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12日23时许,在安宁市天添网吧门口,被告人汤某某因怀疑在其经营的**路**烟酒店内买烟的被害人杨某某对其看店的员工吴某某存在“挑逗”行为,故对杨某某不满,遂持菜刀对杨某某进行推搡,并用菜刀划伤杨某某,杨某某欲离开,汤某某又对杨某某进行追逐,并对杨某某实施殴打。被害人杨某某离开后,走到**网吧门口坐在路边台阶上,被告人汤某某看见后,又上前对杨某某实施殴打,造成被害人杨某某多处部位受伤。2020年5月13日经云南维权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杨某某面部软组织挫伤,颈部皮肤划伤,前胸部皮肤裂伤伴皮肤划伤及皮肤擦挫伤,其损伤程度为轻微伤。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汤某某的亲属自愿给付被害人杨某某医药费、伤情鉴定费、误工费、营养费等5600元,得到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菜刀;2.书证:抓获经过、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谅解书;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供述及辩解;6.鉴定意见;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安宁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罗正力

2020年8月20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居住在安宁市**路全顺烟酒店,联

系电话:1530703**** 

_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三卷,光碟肆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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