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汕金检一部刑诉〔2020〕Z8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5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091985********,汉族,中专文化程度,无职业,出生地广东省汕头市,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号,现住广东省汕头市金平区**路**号**楼**幢**房。因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24日被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一个月又十日。因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1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24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逮捕。
本案由汕头市公安局金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汤某某有权申请回避、申请非法证据排除、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汤某某,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2时多,被告人汤某某酒后驾驶摩托车来到汕头市金平区**路**号**门口附近时,与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粤D66****小轿车发生碰撞。被害人杨某某在其商行内看到监控后出来与被告人汤某某理论,被告人汤某某用砖头砸打被害人杨某某的粤D66****小轿车的车头及后窗;被告人汤某某还用拳头无故殴打被害人杨某某致其左眼上的眉骨等位置受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杨某某的伤情已达到轻微伤;经汕头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粤D66****小轿车的损失价值为人民币12128元。
2020年6月2日,被告人汤某某的家属一次性向被害人杨某某赔偿人民币30000元,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公安机关出具的受理报警登记表、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发破案经过、办案说明,被告人汤某某的户籍材料、刑事判决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接受证据清单,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收条、谅解书,对涉案人员、案发地点、作案工具、被砸打的小汽车等相关照片的辨认附卷;
2、证人陈某甲的证词;
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
5、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书。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随意殴打他人,持械任意损毁他人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汕头市金平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朝晖
检察官助理:张泳
2020年9月17日
(院印)
附件:
1. 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汕头市看守所;
2. 案卷材料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证据开示清单》1份、《量刑建议书》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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