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二部刑诉〔2021〕36号
被告人汤某某,曾用名汤某甲,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1200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人员,户籍地及住址湖南省衡阳县**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20年12月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2月22日经本院依法批准,同日被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雨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1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1年1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11月22日晚,在被告人汤某某知情的情况下,吸毒人员奉某某(另案处理)、朱某某(未成年人、另案处理)在被告人汤某某的湘******奔驰牌汽车内吸食了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下同);
2、2020年11月27日晚,被告人汤某某驾驶湘******汽车停靠长沙市雨花区**附近小路边,与奉某某、朱某某在车上同场吸食了K粉;
3、2020年11月30日晚,被告人汤某某驾驶湘******汽车停在长沙市雨花区**小区附近的**号公馆地下停车场,与奉某某、朱某某在车上同场吸食了K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车辆信息记录、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2、证人奉某某、朱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指认笔录及照片。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多次容留他人且含未成年人在其车内吸食毒品氯胺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具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伟
2021年1月22日
附项: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羁押在长沙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案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4.证人名单。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