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汤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184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112198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住重庆市渝北区**街道**支路**号**幢**(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组**号)因犯贩卖毒品罪,2017年9月27日被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同年10月31日刑满释放。因吸食毒品,2019年11月1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2019年11月20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5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1月10日至11月18日期间,被告人汤某某在其租住的重庆市渝北区**街道**支路**号**幢**房屋卧室内,三次容留他人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具体事实如下:

1.2019年11月10日晚上,汤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李某某、吴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2.2019年11月13日晚上,汤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李某某、彭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3.2019年11月18日晚上,汤某某在上述地点容留李某某、吴某某吸食甲基苯丙胺甲基苯丙胺片剂

2019年11月18日,被告人汤某某,吸毒人员李某某、吴某某在重庆市渝北区**街道**支路**号**幢**房屋内被民警抓获归案,民警在上述地点另查获了尚未吸食完毕的一包甲基苯丙胺(净重0.05克)和半粒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05克)。

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表、到案经过、刑事判决书、现场检测报告、行政处罚决定书、房屋租赁合同等书证;

2.证人彭某某、李某某、吴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物证检验报告

5.辨认笔录、指认笔录、提取笔录、称重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系毒品再犯,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分别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义长

检察官助理:刘 昱

2020年3月11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因病在重庆市第三看守所接受治疗;

2.案卷三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四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