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寻检刑诉〔2020〕26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7341987********,汉族,文盲,务农,户籍地江西省赣州市寻某某**镇**村**组。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1月14日被寻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00元,2011年8月7日刑满释放。因犯寻衅滋事罪,于2013年12月5日被寻某某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于2014年3月6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1月21日被寻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12月3日经寻某某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寻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寻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2月28日至2020年3月16日)。在值班律师的见证下,被告人汤某某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20日左右的一天晚上,被告人汤某某在明知他人吸毒的情况下,将自己替他人看管的寻某某长宁镇**小区的**茶庄提供给赖某某、范某某、方某某、潘某某四人吸食甲基苯丙胺。
2019年11月20日,被告人汤某某到寻某某公安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证明、归案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等;2.现场勘查笔录及刑事摄影照片、指认照片、辨认笔录等;3.证人证言:证人黎某某、范某某、潘某某、赖某某、方某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容留多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同时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寻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古江林
2020年3月12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寻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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