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慈检二部刑诉〔2020〕1092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122198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农民,住安徽省肥西县**乡**村**村**。2019年5月因吸毒被宁波市公安局杭州湾新区分局行政拘留十五日。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被慈溪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慈溪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中旬某日,被告人汤某某在其位于宁波市杭州湾新区老马项目部的302号宿舍内,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同月下旬某日,被告人汤某某在其上述宿舍中,容留王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同年5月5日,被告人汤某某在其上述宿舍内,容留王某某、张某某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到案后,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微信转账记录、案件相关照片、手机通话详单、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员档案、归案经过等;
2.证人证言:证人单某某、王某某、张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且自愿认某某,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军强
2020年6月9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在宁波市杭州湾新区**城**园的住所候审(联系电话1395412****);
2.案卷材料2册。
3.量刑建议书3份。
4.认某某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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