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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4198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431021199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郴州市桂阳县**乡**村**。曾于2018年10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于2019年2月8日刑满释放。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5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4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9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决定延长审查期限至2019年10月1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22时许,被告人汤某某将证人谭某某(未成年人)、“阿金”(身份不详,在逃)带至其居住的本市南城区**路**房,由“阿金”提供毒品与吸毒工具,三人在房内吸食冰毒。2019年5月30日0时25分,被告人汤某某与谭某某行至本市南城区莞太大道新基桥桥下时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书证,证人谭某某、肖某某的证言,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无视国法,容留未成年人吸毒,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钟冠明

2019年10月17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两册及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4、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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