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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_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川崇检刑诉〔2021〕71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1年****日出生,居民身份号码510184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崇州市**街道**社区****号,现住四川省崇州市**街道******号。2013年5月13日因赌博、吸食毒品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9日;2018年11月13日因吸食毒品被崇州市公安局行政拘留14日。2021年1月29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崇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崇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1年2月4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汤某某分别于2020年11月初、2020年12月初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在其位于崇州市**街道**路**巷**号的住所中吸食毒品两次;于2020年12月21日下午,容留吸毒人员刘某某、王某某在其位于崇州市**街道**路**巷**号的住所中吸食毒品。2021年1月29日,汤某某在其住所被公安机关挡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被告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辨认笔录;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多次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四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崇州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检察官助理 钟娇莹                       

2021年2月9日 

                                             

附件: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崇州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提讯证1份、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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