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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容留他人吸毒案)(公开版)_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恩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恩检诉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汤某某,曾用名**,男,199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7231999********,汉族,文化程度大学,学生,住址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镇**路**号。2018年10月31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7日被逮捕,同年12月27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2月17日被我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恩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1日凌晨,被告人汤某某和郑某甲(已死亡)在恩平市恩城吃宵夜时相约到阳江市阳东区**度假村开房吸毒。随后汤某某驾车搭载岑某某到阳江市**镇又纠集了关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军仔”等人一同前往度假村吸毒。上述人员到达度假村后,由汤某某、岑某某、关某某提供身份证登记入住**幢别墅,押金房费则由汤某某筹措支付。接着郑某甲携带毒品、音响和郑某乙、陈某某从恩平驾车来到别墅,上述人员在场吸食毒品。当日早上11时许,公安机关到场将岑某某、关某某、陈某某、郑某乙、王某某、张某某、杨某某等7人抓获,而汤某某、郑某甲、“军仔”3人逃脱。后在别墅大厅查获毒品K粉净重1.95克(检出氯胺酮成分)及吸毒工具。经检测上述7人均有吸毒行为。同年10月31日,被告人汤某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辩解;2、相关书证;3、相关笔录;4、鉴定意见;5、证人岑某某、关某某、陈某某等人的证言。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的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容留多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其犯罪后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又因其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恩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谢军鸿

2020年2月20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于其住所地;

2.案卷材料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 本案扣押物品请依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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