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华检二部刑诉〔2020〕56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31990********,汉族,高中文化,个体经营,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华某某,住华某某**镇**村**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9月24日被华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华某某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岳阳市华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3日19时许,吸毒人员刘某甲、刘某乙、杨某某、张某甲与张某乙、何某某等人相约,先后来到被告人汤某某位于华某某**镇**村**组家中的地下室打纸牌“炸金花”赌博。当日23时许,经刘某甲联系后由被告人汤某某驾车至岳阳楼区购得一小包毒品甲基苯丙胺,2月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汤某某与刘某甲、刘某乙、张某甲、杨某某等人在地下室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了毒品甲基苯丙胺。
2020年9月23日,被告人汤某某主动到华某某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立案决定书、强制措施文书、到案经过说明、户口抄录、行政处罚决定书、冰毒报告单等书证;
2、证人刘某甲、张某甲、杨某某、张某乙、刘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
4、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
5、讯问同步录音录像。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自己家中容留多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汤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华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立斌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华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167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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