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金检刑诉〔2020〕65号
被告人汤**,喊名“*仔”,男,19**年*月*日出生于江西省金某某,居民身份证号码362528************,汉族,初中文化,非中共党员,家住金某某**镇**村汤家组,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金某某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9年12月19日由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金某某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金某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20年2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2020年3月27日、2020年5月19日先后两次退回补充侦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一、容留他人吸毒罪
2017年八九月份的某一天,周**事先打电话给汤**,表明要来吸食冰毒,汤**同意。周**便骑着女式助力车来到汤**家中,在汤**卧室里周**和汤**一起吸食冰毒。十天或个把月后,周**又事先打好电话给汤**说来吸食冰毒,汤**同意后。周**便同王**、谷**三人来到汤**家中,从汤**家中后门进入来到汤**卧室,在汤**卧室周**、王**、谷**三人一起吸食冰毒,汤**在门外放哨。再过了十天或半个月,王**事先打汤**电话问其是否在家,汤**说在家。王**和谷**两人坐公交车来到汤**家中,王**和谷**两人在汤**房间里吸食锡纸上剩下来的冰毒。
二、贩卖毒品罪
2017年8月份一天下午3点左右,周**和王**一起想吸食毒品,身边没有毒品,周**就打汤**电话,问他有没有毒品,汤**说有,周**就骑灰色女式摩托车带王**去汤**那里购买毒品,周**俩人骑摩托车过了**测速那里,就遇到汤**骑男士摩托车,汤**就从裤子口袋拿了包毒品给周**,大概0.3克左右。周**付了两百元现金给汤**。王**也找汤**要一包0.3克左右,王**当时身上没钱,就说先欠着下次给。然后周**和王**就骑摩托车回县城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户籍资料等书证;2.证人周**、王**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汤**的供述和辩解;4.辨认笔录;5.其他证据材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多次在自己的住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汤**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之坦白情节;被告人汤**贩卖毒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被告人汤**还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规定之数罪并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决定对被告人汤**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贩卖毒品罪,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某某人民法院
检 察 员:王X
检察官助理:胡XX
(院印)
2020年7月1日
附: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金某某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光盘1张。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