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汤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624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南省岳阳市湘阴县**乡**村**,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1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取保候审;后汤某某弃保潜逃。2012年12月4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诈骗罪,经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7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依法执行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宝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值班律师)、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3月9日,被告人汤某某以深圳市**有限公司的名义在宝安区航程街道**工业园与被害人深圳市**有限公司签订委托加工合同,汤某某为被害人提供的手机液晶显示屏贴偏光片,加工地点在被害人的工厂车间,加工费支付方式为月结。2009年7月16日,汤某某以被害人的车间太小为由,要求被害人将待加工的16000片液晶显示屏(型号为CLAF024GJ31AO)给其带回自己公司进行加工。2009年7月16日,被害人即将16000片液晶显示屏交给汤某某加工。汤某某将其中4000片液晶显示屏加工好返还给被害人,将剩余的12000片液晶显示屏私自贱卖,获利10万元,并与被害人断绝联系(被害人尚有加工费2000元未结算支付给汤某某)。7月25日,被害人报警。经鉴定,涉案的12000个液晶显示屏共价值300000元。2019年10月27日汤某某向湖南省**县**派出所主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害人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履行合同中,收受对方当事人给付的货物后逃匿,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一年至一年六个月之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李丽燕
(院印)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宝安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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