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香检刑检部刑诉〔2020〕157号
被告人汤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0423196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嘉兴市海宁市,住香河县**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经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决定,2019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香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1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份,汪某某(已判决)成立**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在杭州、嘉兴等地依托**公司建立的“**易购”电子商务平台,在未经国家金融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消费返利”经营为手段,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采用推介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推广,并通过发展区域经理诱骗、吸引商家加盟,向社会公众非法集资,持续采用“借新还旧”的方式兑付加盟商家保证金、贷款积分,支付区域经理报酬、公司运营成本等,所吸收的资金未用于其它生产经营活动。
2016年7月至2017年3月许,被告人汤某某在担任**公司香河地区区域经理期间,采用公开宣传等方式在该地区推广“**易购”电子商务平台,吸引商家加盟该平台、充值保证金,汤某某可获得充值保证金的9.375%作为返利佣金。在此期间,汤某某发展有效加盟商54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767179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2、同案犯汪某某等人的供述;3、集资参与人周某某等人的证言;4、**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专项审核报告;5、刑事判决书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志新
2020年6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肆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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