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太检二部刑诉〔2020〕7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51960******,汉族,初中毕业,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县,住河南省商丘市**县**乡**村044号。因犯诈骗罪于2011年10月13日被河南省商丘市梁园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因涉嫌合同诈骗,于2020年1月4日被太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2月9日经太康县人民检察院批准,同日被太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周口市太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4月1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5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6月,被告人汤某某伙同孔某某(已判决),谎称汤某某系河南**建设有限公司和河南****劳务有限公司的项目经理,虚构该公司为郑州市南三环******大厦施工项目承包方,以河南**建设有限公司和河南****务有限公司的名义与王某某签订了该项目劳务承包合同,并收取王某某施工保证金65万元。经王某某多次催要,孔某某退回施工保证金14.5万元后,汤某某、孔某某均失去联系。目前退还被害人54.5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劳务承包合同、收条等;
2.证人任某某、王某某、耿某某等人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汤某某、另案被告人孔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鉴定意见:周口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印章检验鉴定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伙同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第(一)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郑某某
李某某
2020年5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太康县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光盘一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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