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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合同诈骗案)_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20〕120号

被告人汤某某(自报),男,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文化程度大专,群众,户籍地为广州市从化区**镇。因涉嫌合同诈骗罪,经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决定,于2019年9月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同年10月12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合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8月17日至8月20日期间,被告人汤某某在广州市番禺区利用浙江飞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的“飞猪网”平台“信用住”(先消费、后扣款)服务的漏洞,以欺骗手段被平台系统默认为“信用住”客户,然后在“飞猪网”平台下入住酒店订单共52单,后通过介绍人低价转让订单给需要住房的客人来套现现金,以偿还个人债务。上述酒店订单的客人入住酒店消费后,一直无向“飞猪网”平台缴纳入住费用,致使浙江飞猪网络技术有限公司要将相关住宿费用结算给相应的酒店,造成损失金额为人民币110041.22元。另外,被告人汤某某采取上述同样手段,通过冒用其亲属及朋友的支付宝账户在“飞猪网”平台下入住酒店订单31单进行套现,造成飞猪公司损失金额为人民币5083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害人陈述;5.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法院依法对被告人汤某某在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六个月的幅度内确定宣告刑,并处罚金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沈慧

检察官助理:孔庆政

2020年5月26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六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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