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检二部刑诉〔2020〕1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3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041963********,汉族,大学本科文化,中共党员,原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连云港市**区,住**区**公馆**号楼**单元**室。因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东海县监察委员会采取留置调查措施,2019年12月17日经本院决定刑事拘留,同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2019年12月24日经本院决定逮捕,同日由东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颜廷强,江苏顺维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东海县监察委员会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受贿罪,于2019年12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3月至2019年10月,被告人汤某某利用担任原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员的职务便利或形成的便利条件,在相关案件办理中为当事人谋取利益,或通过其他审判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案件当事人谋取不正当利益,先后多次收受请托人所送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18000元。具体分述如下:
1.2013年3、4月份,被告人汤某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局**员的职务便利,在执行李某甲与连云港**置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为李某甲谋取利益,在连云港市**小区南门收受李某甲委托曹某甲送的人民币10000元。
2.2013年4月,被告人汤某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局**员的职务便利,在执行张某甲与徐某甲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为张某甲谋取利益,在连云港市**建材城张某甲办公室内收受张某甲送的人民币4000元。
3.2013年7、8月,被告人汤某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局**员的职务便利,在执行李某乙与卢某某债务纠纷案件过程中,为李某乙谋取利益,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内收受李某乙代理律师甲某某送的两张面值1000元的乐天玛特超市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2000元。
4.2013年10月,被告人汤某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局**员的职务便利,在执行连云港**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集团有限公司租赁纠纷案件过程中,为连云港**建筑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在连云港保税区路边收受仇某某代理律师张某乙送的四张面值1000元的乐天玛特超市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4000元。
5.2013年至2018年间,被告人汤某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局**员的职务便利,在执行江苏**担保投资有限公司与连云港市**电力节能设备有限公司、连云港市**水产品有限公司等案件过程中,为江苏**投资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在2013年中秋节至2018年春节期间,收受该公司员工刘某甲先后10次送的现金、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29000元。
6.2015年初,被告人汤某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局**员的职务便利,在执行陈某甲与连云港**物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为陈某甲谋取利益,在其办公室内收受陈某甲送的人民币3000元。
7.2014年中秋节前,被告人汤某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局**员的职务便利,在执行滕某某与曹某乙、华某某、孙某甲间借贷纠纷案件过程中,为滕某某谋取利益,在其办公室内收受滕某某送的两张面值500元的乐天玛特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1000元。
8.2013年11月至2015年2月,被告人汤某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新浦区人民法院**局**员、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员的职务便利,在执行江苏**混凝土有限公司与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债务纠纷案件过程中,为江苏**混凝土有限公司谋取利益,先后两次在连云港市**小区附近,收受该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请托于某甲送的人民币共计20000元。
9.2015年2月,被告人汤某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员的职务便利,在执行田某某与浙江**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为于某乙谋取利益,在连云港海州区人民法院东侧路边,收受于某乙送的人民币20000元。
10.2015年1、2月,被告人汤某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的职务便利,在执行刘某乙与徐某乙债权转让案件过程中,为刘某乙谋取利益,在连云港市振海路上,收受刘某乙送的人民币30000元。
11.2018年4月,被告人汤某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员的职务便利,在办理张某丙与连云港**销售有限公司、**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案件过程中,为张某丙谋取利益,在连云港市中央华府门口,收受张某丙亲戚张某丁送的两张1000元大润发超市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2000元。
12.2018年4、5月份,被告人汤某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员的职务所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向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庭庭长乔某甲打招呼的方式,为**庭正在办理的王某甲、唐某某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玳瑁)案件中的王某甲谋取不正当利益,在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北院区门口,收受王某甲弟弟王某乙委托霍某某送的人民币10000元。
13.2018年6月份,被告人汤某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员的职务便利,在办理贺某某离婚纠纷案件过程中,为贺某某谋取利益,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北区孔某某办公室内,收受请托人孔某某送的五张面值1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5000元。
14.2018年6月份,被告人汤某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员的职务便利,在办理武某某与赵某甲离婚纠纷案件过程中,为武某某谋取利益,在连云港市**小区门口,收受武某某母亲孙某乙委托梁某某送的两张面值1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2000元。
15.2018年上半年,被告人汤某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员的职务便利,在办理董某某离婚案件过程中,为董某某谋取利益,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收受董某某委托宋某某送的四张面值5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2000元。
16.2018年8、9月份,被告人汤某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员的职务便利,在办理徐某丙和郭某某离婚案件过程中,为徐某丙谋取利益,在连云港市海州区法院收受宋某某送的人民币5000元。
17.2018年12月,被告人汤某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员的职务便利,在办理孙某丙与王某丙离婚纠纷案件过程中,为孙某丙谋取利益,在连云港市海州法院北区大门东侧路边,收受孙某丙委托代理律师曹某丙送的人民币10000元。
18.2018年12月至2019年2月,被告人汤某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员的职务便利,在办理曹某丁遗产继承案件过程中,为曹某丁谋取利益,先后两次在连云港市**公馆小区汤某某家中,收受汪某某送的人民币共计40000元。
19.2019年2月,被告人汤某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员的职务便利,在办理赵某乙与伏某某继承案件过程中,为伏某某谋取利益,在连云港市**路**饭店包间内,收受请托人花某某送的一张面值1000元利群超市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1000元。
20.2019年4月,被告人汤某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员的职务便利,在办理戴某某与符某某离婚案件过程中,为戴某某谋取利益,在海州区法院南院区审判庭旁洗手间内,收受戴某某委托代理律师方某某送的人民币10000元。
21.2019年7、8月,被告人汤某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员的职务便利,在姜某某交通事故赔偿案件过程中,为姜某某亲属谋取利益,在海州区法院南院区四楼楼梯口处,收受请托人陈某乙三张面值1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3000元。
22.2019年10月,被告人汤某某利用担任连云港市海州区人民法院**审判庭**员的职务便利,在办理乔某乙与陆某某婚纠纷案件过程中,为乔某乙谋取利益,在海州区法院南院办公室内,收受请托人李某丙送的五张面值1000元的大润发超市购物卡,共计折合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办案机关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贿犯罪事实,且对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主动退回全部违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信息表、海州区法官入额遴选审批表、公务员考核登记表、汤某某工作简历、入党志愿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连云港市部分基层人民法院设置的批复及中共连云港市海州区委组织部文件、涉案相关案件卷宗、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及暂扣款收据、案件线索来源说明、指定管辖决定书等书证;
2.证人曹某甲、张某甲、贾某某、张某乙、刘某甲、陈某甲、于某甲、于某乙、刘某乙、方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利用本人职权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收受请托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八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是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汤某某到案后如实交代了办案机关未掌握的大部分同种犯罪事实,且如实交代对于定案证据的收集有重要作用,根据两高《关于办理职务犯罪案件认定自首、立功等量刑情节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规定,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印庆梅
2020年1月15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东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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