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雨检刑检刑诉〔2019〕481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性,**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432322**********,汉族,初中文化,湖南**物流有限公司员工,户籍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路**号**队,住址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栋**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2019年5月31日被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长沙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8年6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适用速裁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5月11日21时25分许,被告人汤某某喝了约750毫升红酒后驾驶号牌为湘******号小型汽车沿雨花区**大道辅道由东往西行驶至**路口时,被交警查获。经血液乙醇检测鉴定:被告人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5.5毫克/100毫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驾驶人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及笔录、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驾驶证及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2.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及辩解;3.血醇检验报告;4、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具有坦白情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文伟
2019年6月13日
附项: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9731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