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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盱检刑二刑诉〔2020〕494号

    

被告人汤某某,196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301968********汉族高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江苏省盱眙县**街道办事处**村**组**号,住盱眙县**街道办事处**小区**幢**单元**室。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7日被盱眙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盱眙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24日14时44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无号牌手扶拖拉机,行驶至盱眙县工业开发区玉兰大道葛洲坝公司门前路段时,被巡逻民警当场查获。经淮安市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汤某某血样中的乙醇浓度为122.55mg/100ml。

归案后,被告人汤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汤某某基本信息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金湖县人民医院司法鉴定所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

5.公安机关根据执法记录仪录像制作的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吕永辉

2020年11月23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卷宗材料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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