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徐鼓检诉刑诉〔2020〕277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3251967********,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江苏省徐州市经济开发区**小区**栋**单元**室。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9月2日被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被本院再次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直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25日13时许,被告人汤某某酒后驾驶苏CB****号小型汽车,沿孟家沟村内孟北路由西向东行驶至孟北路与四新巷交叉口处发生单方交通事故, 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鼓楼大队认定,汤某某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经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室鉴定,被告人汤某某体内静脉血中检出乙醇成分,含量为217mg/100ml血。
事故发生后,被告人汤某某明知他人报警并在现场等候处理,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查获经过、发破案经过、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血样提取登记表、驾驶证复印件、机动车行驶证复印件等书证;
2.证人孟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
4.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鼓楼大队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徐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物证鉴定所出具的检验报告;
5.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现场勘查笔录、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黔
2020年11月19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