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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越检刑诉〔2020〕Z736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1021961********,文化程度大学,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及住所地均为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路**号**房。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8月1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9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7月31日22时43分,被告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粤A******号小型普通客车途经广州市越某某文明路越秀中路西12米处,发生碰撞路基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后执勤民警到场将被告人汤某某抓获归案。经鉴定,被告人汤某某静脉血液中检出乙醇成份,其含量为124.6mg /100mL。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案发现场照片、查获经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等书证;

2.证人何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

4.鉴定意见;

5.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在交通事故中负全部责任,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某某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颂捷

                                  2020年6月23日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本案卷宗材料共2册,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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