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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705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231965********,汉族,高中文化,水电工,住宜兴市**镇**苑**幢**室(户籍地宜兴市**镇**村**号)。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7月1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20日19时40分许,被告人汤某某持C1型机动车驾驶证,酒后驾驶牌号为苏BU****的小型普通客车,沿宜兴市宜城街道阳泉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阳泉路氿西路口处,撞到由东向南左转弯行驶通过路口的王某某驾驶的牌号为苏B2****的小型轿车。经认定,被告人汤某某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汤某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141mg/100ml,属醉酒驾驶。

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户籍资料等书证;

2.证人王某某、刘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

4.宜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检验报告。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汤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案发后被告人汤某某能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孙良海

2020年6月8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宜兴市**镇**苑**幢**室,联系电话:1350615****;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三份;

5.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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