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被告人汤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11990********,汉族,初中文化,住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夏郢孜*村*栋自建房。被告人汤某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6年7月25日被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被告人汤某某因涉嫌犯有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7日被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5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20时46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酒后无证驾驶皖D*****号小型轿车在淮南市谢家集区卧龙山路人民商场路段(328国道630公里处),被执勤民警查获,汤某某呼气酒精检测结果为110mg/100ml。当日20时56分,汤某某被带至淮南市新华医院抽取血样送检。2020年4月3日经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汤某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10.54mg/100ml ,属于醉酒后驾驶机动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抽血照片、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情况说明、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刑事判决书、户籍证明、归案经过说明等;
2.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鉴定意见:安徽百友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副检察长:张学勇
附: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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