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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青检二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汤某某(绰号:大*),男,1974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722197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在江苏省东海县**镇**村**号,住上海市青浦区**镇**路**弄**号**室。2015年10月2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行为被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处以罚款一千元,暂扣驾驶证六个月。2020年3月30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日,延长刑事拘留至三十日。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4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4月1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13时45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一辆牌号为苏******的小型轿车,途经上海市青浦区**镇**街**路西约50米发生事故后逃逸,后被民警查获。经检验,被告人汤某某案发时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mg/ml。上海市公安局青浦分局交通警察支队认定被告人汤某某承担本起事故全部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证人张某某、许某某、杨某某的证言、视频监控证实,被告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其牌号为苏******小型轿车发生交通事故后逃逸,后被民警查获的事实。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照片、司法鉴定科学研究院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民警于案发后将被告人汤某某带至复旦大学附属中山医院青浦分院抽取血样;经鉴定,被告人汤某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82mg/mL。

3.驾驶证及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汤某某准驾车型为C1M,具有小型轿车驾驶资格及牌号为苏******的小型轿车已依法登记的情况。

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汤某某负本起事故的全部责任。

5.案发经过、查获经过证实,本案案发及被告人汤某某被查获到案的情况。

6.行政处罚决定书、工作情况证实,被告人汤某某的上述劣迹情况。

7.身份情况信息证实,被告人汤某某的身份情况。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顾青

检察官助理:陆依文

2020年4月23日

附件:1.被告人汤某某现羁押于上海市青浦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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