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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汤某某危险驾驶案)_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沪奉检二部刑诉〔2020〕1139号

被告人汤某某,男,1986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102261986********,汉族,初中文化,原系上海**汽配有限公司**,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奉贤区**镇**村**号,住上海市奉贤区**乡**路**号**室。2019年10月25日因涉嫌危险驾驶罪被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1日由该局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2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并由该局执行。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汤某某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20年10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10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汤某某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24日23时13分许,被告人汤某某饮酒后驾驶号牌为沪C****P小型轿车行驶至本市奉贤区**路**村**号处与前方同向步行的行人李某某发生相撞,致李某某轻伤一级、轻伤二级、轻微伤,汤某某对本起交通事故负全部责任。事故发生后汤某某驾车离开,行驶至奉贤区**村**桥**号处时,撞击桥墩发生单车事故。事故发生后,汤某某拨打电话报警。民警在处理的过程中发现汤某某有酒后驾车嫌疑,经对其呼气式酒精测试,其酒精含量为188毫克/100毫升。后经抽血鉴定,其血样内乙醇检出浓度为213毫克/100毫升。

案发后,汤某某主动报警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害人已与汤某某达成赔偿协议,被害人已对其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汤某某的供述证实,其对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该事实有道理交通事故现场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强制措施凭证等证据予以印证。

2.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被告人汤某某血样内乙醇浓度为213毫克/100毫升。

3.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实,被告人汤某某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

4.上海尚法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李某某因交通事故致右顶小片状脑挫伤、蛛网膜下腔出血,构成轻伤一级;其左侧颞骨骨折构成轻伤二级;其右顶部头皮裂伤构成轻微伤;其左额部、左觀部皮肤擦伤构成轻微伤。

5.复旦大学上海医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意见书复印件证实,悬挂“沪C****P”号牌小型轿车车头偏左处与行人发生碰撞的形态可以成立。

6.和解协议、刑事谅解书、收据证实,本案民事赔偿已解决,被告人汤某某已取得被害人谅解。

7.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查获经过证实,本案的案发情况和被告人汤某某的到案经过。

8.驾驶人信息、车辆信息证实,被告人汤某某持有的准驾车型为C1F的驾驶证合法有效,涉案车辆系登记在册的机动车。

9.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证实,被告人汤某某作案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对本案负有完全刑事责任。

10.上海市公安局奉贤分局头桥派出所出具的工作说明、情况说明及中国电信客户信息复印件证实,被告人汤某某具有自首情节。

本院认为,被告人汤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汤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某醉酒驾驶机动车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可以从重处罚。被告人汤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汤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汤某某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上海市奉贤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荣

检察官助理:俞斯佳

2020年11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汤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联系方式1331176****)。

2.公安侦查卷宗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听取辩护人意见》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6.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驾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五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犯罪嫌疑人认罪认罚的,人民检察院应当将主刑、附加刑、是否适用缓刑等提出量刑建议,并随案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等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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